| 百年来一切有良知的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祖国的独立统一已经实现,经济发展已经启动。虽然建立有效正义体制仍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但不应忘记,制度总是由人来执行的,如果人的面貌与制度的性质是南辕北辙,那么尽管有了理想的制度,也无从实现。
一、文化价值的层次 人类历史是在不同地域由分散的种族发展起来的,已经形成颇不一致而又各放异彩的民族文化。每个民族的文化,便是该民族生于斯长于斯的安身立命的家园。文化价值有层次,处于底层的是制度价值,它体现社会的制度安排,包括生产方式、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处于高层的是精神价值,它体现社会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风俗仪礼之类。在正常情况下,一个民族的文化是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因此其制度价值与精神价值是融然无间的整体,不可须臾分离。然而制度价值与文化价值的性质不同,或者说,制度与精神文化的生成原理与社会功能不同(请参阅拙文《文化守成与制度更新》),在此意义上,二者又是可分的。制度是程序化的社会安排,在人的控制之内,因此可以在短期内改变;而精神文化是生活方式、语言方式和信仰、信念、心理结构的复杂构成物,不是程序化的过程,其必要充足条件多为未知,不在人的控制之内,因而不可能在短期内改革,只能任其在历史中自然演化。制度则不然。由于制度是人的意志的选择和社会程序的构建,因此只要社会的权力部门得到舆论支持,便可以通过修订法律等方式,在短期内变更制度。我们可以在一代人之内看到一些国家的制度变更,而其精神文化依然如故。比如,德国在几十年之内由法西斯制度、共产主义制度(东部)变为民主宪政。日本由军国主义制度变为民主宪政。不少发展中国家皆有类似的制度变更,而文化传统不变。这类历史经验说明,不同的制度可以适应同一文化体系;制度经过合理的社会选择可以在短期内变更,而精神文化则只能任其自然演化。
二、文化与制度的功能不同 文化的功能是安身立命。一种文化体系的生活方式、语言习惯、风俗信仰在一代一代人的繁衍中传习下来,人们生于斯长于斯,安于祖祖辈辈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便是民族的精神家园。语言的形式,交流的方式,生活的趣味,美学的偏嗜,饮食的好恶,居室的习性,园林的格局,景观的构造,以至与自然接触和对话的式样,凡此皆已深深植入人们的记忆和潜意识。自以为忘记或丢弃,却不知在什么时候涌上心头,成为情感的冲动。历史上颇有惊心动魄的实例可资借鉴。满清入关强迫汉人剃发留辫,是靠了屠城,即妇幼无存的持续大屠杀。表面*****下去了,但有清一代的民间起义总是忘不了强迫剃发之耻,太平天国特别以“长毛(留发)”为标志。直到孙文革命仍以“驱除鞑虏”为号召。武昌起义成功之后,国人的第一行动就是剪掉这根满清的辫子。民国二十六年鹿钟麟带兵驱逐溥仪出宫时,据说还对小朝廷重提“扬州十日”“嘉定三屠”之耻。此种血淋淋的惨痛教训使我们深信,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是多么神圣不可侵犯,多么深植于人的血液,表面忘记的传统习性一旦由潜意识涌上来可以成为多么强烈的冲动,文革之类的强迫“移风易俗”是多么愚昧的倒行逆施。传统文化就是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决不能因现有体制对人的压抑,而回过头来痛斥传统文化,仿佛我们的传统一无是处。在紧要关头,需要以清醒的理智区分精神文化与制度之不同功能。文化的功能是安身立命,即安于世代延续下来的民族生活方式。制度的功能是权利和利益的安排,社会资源的配置。诸如是否建立了基本正义而有效的法律程序,私人合法财产是否受到有效的保护,公民义务教育是否真正免费和保证高质量,全体公民是否享受高效的医疗和社会保障,社会是否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每个公民是否享有充分表达和参与的权利等等,这些皆是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生死攸关之事,但与宗教信仰、饮食习惯、生活趣味、仪礼风俗等毫不相关。制度的变革并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