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凸现了竞争立法的落后,其表现在域名侵权、商标侵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网页设计侵权以及因链接产生的纠纷。本文认为,虽然此类纠纷有可能涉及商标权和著作权保护和相关法律的适用,但是,除此之外的纠纷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视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关键词] 网络经济 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制
一、引言
随着被称为“第四媒体”的网络高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经济(虚拟经济,Internet Economic)以不可抵挡的气势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经济领域最为活跃的部分。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广泛性,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网络欺诈、垃圾邮件、网络黑客、网络犯罪等。然而,网络并不是游离于现实社会和法律体系的世外桃源。在保障网络相对的自治性的同时,对网络空间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一些社会现象和行为,国家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视野,运用法律进行调整。
有市场就必有竞争,处在虚拟空间的网络经济也不例外,其商业竞争的激烈程度不低于传统市场模式。在竞争过程中,也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有别于传统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比如使用相近域名、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商业秘密侵权等。从现行立法来看,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游离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现行法律法规很难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甚至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窘境。本文拟从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现象入手,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障网络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及其危害
1、与域名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网络空间,域名如同名片,在网络经济运行中取着极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域名的保护却相对有限,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但是,这些规定并不是正式意义上的立法,其法律效力有限。
网络域名侵权现象通常表现为域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企业名称、他人域名等。域名侵犯商标权,即利用别人的(注册)商标作为网络域名。对此,国际上解决途径不同,或是作为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处理,或是作为侵犯商标法等法律关系处理。笔者认为,只有当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发生直接冲突时才可适用商标法,而将普通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很难认定为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我国,目前仅注重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而对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抢注为域名行为缺少必要的惩罚,致使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显然,这种法律上的缺陷实际上是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一种纵容,有违社会公平和正义。
同时,有存在有人将他人的企业名称、他人的域名或相似的域名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图搭便车、提高点击率。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将这些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以及他人域名的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内。
2、与网页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网页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有将他人的商标、外观设计并入网页,或是模仿他人现有的网页设计等,以吸引更多的浏览者,提高网站的点击率,从而滋生网页纠纷。对这种网页纠纷,现行的法律法规难以调整。比如,将他人商标并入自己的网页,《商标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网页纠纷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3、与链接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链接又称超级链接(hyper-linking)是指使用超文本制作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广西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的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的技术。超文本语言使存在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被链接起来。 但是,网络空间的这种便利又产生了许多纠纷,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三种形态:一是网页制作者链接他人的网站或网页上的图像却不标明图像的来源,二是运用视框链接他人网站资料既不登陆所链接网站也不予以标明,三是利用埋设字串导引用户浏览器去链接对象所在的服务器自动获取链信息,使其网页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