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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出版总署石峰:报刊管理新法颁行在即 |
|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日期:2005-12-17 添加到收藏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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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书业需要现代化管理手段,现代化管理手段最突出表现为法制化管理,即将出台的两个规定如何体现法制化管理?
石峰:《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对报刊出版管理具有指导意义的上位法陆续出台或修订实施,是法制化管理的重要表现。
而报刊管理原有的两个《暂行规定》无论从立法思想、基本原则还是具体规定,都与上位法有一定距离,甚至有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报刊司从2002年开始着手两个《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在各个层面广泛讨论与征求意见,反复推敲,数易其稿。在修改过程中,文化体制改革的大政方针逐步明确,各项改革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许可法》于去年颁布实施,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定了总署的行政许可项目;近年来陆续出台的涉及报刊出版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一系列创新性的基础性管理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经过积极探索也逐步成型,这一切都为修订打下很好的法制基础。所以这两个规定的,修订即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并与其他规章相衔接,又比较符合实际需要。比如两个规定都注意了处罚程序合法性这个问题,因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程序不合法,处罚也无效,所以过去管理部门让你停刊你只能停刊,现在可以听证、答辩,最后根据相关法规来判定你要受何等处罚。所以这两个规定是按照国家法制化的要求,按照转换职能、依法行政的要求来制定的。
即将出台的两个规定在哪些方面作了比较重要的修订?
石峰:有几个方面的修订比较重要。一是明确界定了报纸期刊和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概念,并在许可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比如过去审批只是审批出版权,有了出版权就可以出版报纸期刊,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要求作为经营单位进行工商登记,但工商登记又不认出版权,这个矛盾越来越突出。今后审批,在审批出版权的同时审批出版单位的设立,由出版单位来出版报纸期刊,在具体操作中,把两者结合起来,将其作为一个审批项目办理,兼顾了与上位法的一致和报刊业管理的实际情况,也解决了与工商注册登记衔接的问题。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体地位明确,一方面有利于行政监管,另一方面有利于深化报刊业改革,因为塑造新型报刊业市场主体是报刊业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明确报刊出版主体,为其更好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在加强监管方面,明确规定了四大监管制度,即报刊出版审读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年检制度、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在此次修订中,报刊出版审读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且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审读、主管单位的审读、出版单位的阅评三个层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次修订也是第一次明确提出质量评估体系,以前有报刊的质量标准规定,质量评估体系涵盖更全面,但评估体系建立需要一个过程;年检在原有文件的基础上,此次修订又较为系统地设计了年检的条件、程度以及缓验、不予通过及催告制度;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也是此次修订中比较新的内容,规定了报刊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特别强调了社长、总编辑的岗位培训,并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三是退出机制。此次也是第一次明确提出退出机制,过去虽有规定什么样的行为要退出,但这次是作为退出机制的组成部分来考虑。目前我国报刊出版还未真正建立起有效的退出机制,造成了部分报刊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状况,而有实力的出版单位又无法获得新的刊号资源,使整个报刊业缺乏活力。此次修订设计了三项退出制度:一是报纸休刊超过180天,期刊休刊超过一年仍不能正常出版的;二是报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三是未通过年检的报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办该报刊,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经催告仍未参加的。上述三项都经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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