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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出版总署石峰:报刊管理新法颁行在即 |
|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日期:2005-12-17 添加到收藏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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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颁行在即 两个规定告别“暂行”报刊管理“新法”出台
独家专访石峰(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出台15年,《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出台17年了,中国社会的经济文化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报纸、期刊等文化产业取得了巨大发展,修订这两个管理规定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请您具体谈谈为什么要对这两个暂行规定进行比较大幅度的修订?
石峰:我国新闻出版业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报刊业快速发展并保持在一个健康的状态,要求报刊业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中央对新闻出版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十分明确,政策措施逐步完善,文化体制改革正处在深入推进的过程中,这要求有与改革相配套的法规,要求通过法规加以细化和落实。此外,十多年来,我国报刊业的改革有了很大进展,报刊出版业在内容生产、经营管理、用人制度、行为方式等方面发生了很多变化,变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比如,集团化建设、政企分开、采编与经营分离、引进社会资本、版权贸易等等,都是新闻出版业在推进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这些都需要通过法规加以规范和引导。两个《暂行规定》已施行了十几年,它们对促进我国报刊业发展、加强报刊出版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一些规定与现实情况,尤其与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形势以及数字化、网络化时代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已经产生比较大的距离,已不适应报刊业的现实情况和发展要求。所以对这两个规定的修订可说也是迫在眉睫了。
现在与十几年前相比,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内涵与要求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即将出台的两个管理规定如何体现这种变化,管理上更侧重哪些方面?
石峰:这与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是密不可分的。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这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出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体制、机制都随之发生了变化,要体现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就要对现行的法规进行调整。规定中增加了一般性行政措施,加大了管理力度,但加大管理力度,不是为了管死,而是立足于规范管理,立足于行业发展,因为只有大家都遵守规范才有利于这个行业的有序发展。一方面,需要管住的要严格起来,另一方面,需要放开的要坚决放开,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为报刊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管理越规范,发展越有利。同时,这两个规定也总结了这些年来我们在管理工作中积累的许多经验,上升到法规的层次,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管。
为什么要强调对报刊出版全过程的监管?这体现在哪些方面?
石峰:这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方面,从以前的行业监管发展为现在的社会监管,是因为出版活动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过去出版行业自成体系,现在很多情况发生变化,出版活动走向社会、走向市场的每个角落。所以只有面向社会进行监管才能达到有效监管。除了出版物的内容和编校质量外,报刊出版单位的体制机制改革,资本结构、从业人员、发行广告、分支和派出机构等,都要求我们对报刊出版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这与过去的行业监管有区别,以前重点在出版环节,现在市场监管力度加大。比如对报刊发行的恶性竞争,利用权力摊派,此次都作了规范。
虽然近年来陆续出台了许多规章,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暂行规定》的不足,但难以根本上改变报刊业监管法律制度不足的问题。修订后的两个规定可以为报刊业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奠定良好法律制度基础。
此次修订后的两个规定将会成为报刊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您怎样评价它的前瞻性?
石峰:我上面讲过,这两个规定是在一个新的形势和背景下出台的,而且在修改过程中,中央开展了对全国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摊派发行的缩合治理以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等一系列重要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对整个出版管理原则有重要影响的文件。这两个规定的修订正是在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过程之中进行的,它与国家整个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与《出版管理条例》,与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管理经验是一致的,这本身就是其前瞻性的一个体现。此外,在报刊管理制度没有根本性改变的前提下,这两个规定可以适用一个比较长的时代,所以它有相当的稳定性。将来随着改革的发展,肯定会有一些调整,具体管理中还会有一些规章来补充完善,也是很正常的,但在可预见的时间里,基本的规定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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