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
(一)课税模式采用分类所得税制
在分类课税模式下,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分别纳税。虽然这种课税模式具有源泉扣缴、课征简便、能够在不同的领域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等优点,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却暴露出更多的缺陷。
1.现行税制中起征点的设计不仅未起到照顾低收入者的作用,反而成为避税的重要途径。
2.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来说,同一笔所得通过改变取得收入的次数,不但使扣除额发生改变,而且可以调整其适用的税率,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的变化均会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发生改变,由此产生更多、更大的税收漏洞。
3.纳税期限的不同规定,为纳税人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收入,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4.现行的分类课税模式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于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成本与收益的对比来看,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征收效率也比较低。
(二)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率扣除与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既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惯例,也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
1.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得不太明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及赡养老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开支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显然,现行税制并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
2.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三)税收减免项目过多、过滥
我国是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而且各种形式的减免税政策既不规范又不完善。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验表明,优惠项目越少,纳税人越是难于偷漏税,从而简化征管工作,使税务部门能够更有效地分配征管力量,提高总体征管能力。因此,大量税收优惠项目的存在不仅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而且对于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进一步提高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四)税收征管不力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除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严密之外,在征收管理上也存在~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不能自行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并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有时也会出现纳税申报不真实,甚至瞒报、不报等问题;税务代理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处于刚刚组建、发展阶段,税务代理水平严重滞后于客观形势的需要;计算机在税务部门的应用还仅限于会计、统计领域,税收征管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社会协税护税功能不强;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尤其不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专项稽查。征管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既不利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行,也制约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总而言之,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些弊病和各种问题,最终在税收功能上表现为两大缺陷:
1.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不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和相对额均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而且其逐年递增率远远高于税收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个人所得税制组织收入的作用逐步得到强化。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无论是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还是其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都还很低。仅以1997年为例,个人所得税收入额为259.93亿元,其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分别为 3.25%和 0.35%。而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发展 |